一邊是對與企業(yè)利益相關的消費者進行誤導欺詐,另一邊卻大張旗鼓地高調宣傳慈善,將企業(yè)社會責任僅僅理解為慈善和公益,是對企業(yè)社會責任這一命題最為膚淺和表面的認識。
5名消費者提出“退一賠一”請求
最近幾天,廣東律師陳北元都奔波在法院和他的律師事務所之間,因為再過一周,他所代理達芬奇家具的侵權案就要立案了,據了解,目前廣東共5人向達芬奇提起訴訟。據此前上海工商部門的調查報告顯示,達芬奇家具并未發(fā)現原產地造假問題,只涉嫌虛假宣傳,以不實信息欺詐消費者。因此根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這5名消費者在法律范圍內提出“退一賠一”的訴訟請求。
今年7月,作為家具行業(yè)的高端品牌,天價的達芬奇家具被爆造假,引發(fā)了一系列社會反響,加劇了公眾對產品質量的不信任。媒體抖摟“達芬奇”,老板一哭二鬧“設密碼”,工商局調查破譯真相……紛紛擾擾之后,達芬奇事件漸漸從人們的記憶里淡出,然而,誰又來為無辜的消費者申訴?
“截至目前為止,廣東已有5名消費者起訴達芬奇家具,但真正受害的消費者遠遠不止這個數。”北京市盈科(廣州)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合伙人陳北元說。據了解,此案訴訟由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代理,其中廣東部分則由陳北元主要負責。
根據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的統(tǒng)計,當時全國各地來他們律師事務所尋求援助的消費者有100多人,廣東地區(qū)有大概三十幾個,但最終起訴的目前只有5人。在廣東消費者中,索賠最高的是東莞的劉女士,她購買家具共400萬左右,5名起訴人消耗的本金達500多萬,他們要求索賠的金額預計超過1000萬。
當時,達芬奇家具叫嚷“假一賠十”,但目前廣東消費者提出的訴訟請求則是“退一賠一”。陳北元解釋,根據此前上海工商局的調查,真相跟央視曝光的情況有些不一致,工商局調查報告中顯示,達芬奇家具并未發(fā)現原產地造假問題,只涉嫌虛假宣傳,以不實信息欺詐消費者。因此根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在法律范圍內提出“退一賠一”的訴訟請求。
事件回放
2011年7月10日,央視《每周質量報告》播出《達芬奇天價家具“洋品牌”身份被指造假》,據了解達芬奇公司銷售的這些天價家具,并不像它們宣稱的那樣是100%意大利生產的,所用的原料也不是達芬奇公司宣稱的名貴實木白楊荊棘根,而是高分子樹脂材料、大芯板和密度板。經過檢測,消費者購買的達芬奇家具甚至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。達芬奇家具方面隨后通過微博表示,達芬奇在國內銷售的意大利品牌家具,均為在意大利生產并原裝進口至國內。達芬奇家具后來還召開新聞發(fā)布會介紹其在國內的運營以及銷售情況。
專訪陳北元
見證侵權案從“一對一”轉向“大規(guī)模”
陳北元代理的經典案例是中國產品質量侵權訴訟第一案——“齊二藥”案。時至如今,仍有不少廣東患者不能忘卻這樣的噩夢——患有重癥肝炎的他們在注射“齊二藥”的注射液后突發(fā)急性腎衰竭,甚至有患者死亡。而在陳北元代理此案,受害者得到了應有的賠償,死亡患者的賠償金額也從最初20萬元增至最高70萬元。
當時,“齊二藥”一案的庭審焦點是,作為醫(yī)療機構的中山三院是否屬于銷售者并承擔賠償。作為患者一方代理律師的陳北元堅持認為,中山三院在為患者治療用藥過程中,是屬于營利性的,醫(yī)院購進藥品的價格與給患者使用藥品的價格存在明顯的價差,具有經營者的性質,亦屬于銷售者。最終,天河法庭判決,銷售者即使無過錯也要對缺陷產品承責,中山三院需和齊二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“齊二案”拉開了國內大規(guī)模產品質量侵權案的序幕,陳北元也見證了中國侵權案從“一對一”到“大規(guī)模”的過程。他告訴記者,以往侵權案的特點是,侵權關系是“一對一”,雖然事件惡劣但尚未引起公眾的高度關注。而從“齊二藥”時間開始,到三鹿奶粉、達芬奇家具等,這類案件的特征是侵犯的是不特定、多數人的利益;在市場經濟高度發(fā)達的今天,企業(yè)的產品可能跨地區(qū)、跨國界銷售,市場占有率越高,侵權的覆蓋面越高,受侵害的范圍也會越大。
推動建立“懲罰性賠償制度”
侵權案在經濟進程中不斷復雜,主角雖然承受著身心的雙重損害,但即便勝訴,補償卻是杯水車薪,這也影響了消費者的維權。
為此,陳北元認為應該建立“懲罰性賠償制度”。我國目前公共衛(wèi)生危機頻發(fā)的現狀下,僅有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還遠不夠,必須在民事機制中提高違法成本,懲罰性賠償將會非常有效。“什么叫懲罰性賠償?我經常這樣比喻,填補性的制度是一個蘿卜一個坑,只要把坑填平就行,懲罰性賠償制度是除了填平外,還要加倍、加嚴。
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提出來源于美國。陳北元介紹,早在一百多年前,美國已經出現了我們如今的亂象。在暢銷書《屠場》里曾描述美國的情景:“壞了的豬肉被搓上蘇打粉去除酸臭味,毒死的老鼠被一同鏟進香腸攪拌機……”后來,美國“現代消費者運動之父”的納德的出現,推動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。再后來,懲罰性賠償制度如一抹亮劍,讓福特等公司“大出血”,有效地制止了企業(yè)的胡作非為。
“齊二藥”案后,陳北元和其他四名律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,建議修改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49條,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。當時,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法律界還有爭議,直到三鹿奶粉的出現終于獲得法律界認同。2010年7月1日,民事侵權“懲罰性賠償”制度寫進了中國《侵權責任法》,并正式開始實施。
該制度主要針對產品質量侵權案件,假如產品質量引起了人身傷害,同時能夠證明企業(yè)是明知故犯,受害者可以請求加害人懲罰性賠償。
企業(yè)應把消費者當作供養(yǎng)人
近年來,陳北元在工作中發(fā)現,不少大企業(yè)在發(fā)展過程中誤讀了企業(yè)社會責任。
“深挖達芬奇我們發(fā)現,這是企業(yè)誤讀社會責任的最典型案例,一邊是對與企業(yè)利益相關的消費者進行誤導欺詐,另一邊卻大張旗鼓地高調宣傳慈善,將企業(yè)社會責任僅僅理解為慈善和公益,是對企業(yè)社會責任這一命題最為膚淺和表面的認識。”陳北元說。
真正的企業(yè)社會責任,在他看來,就是簡單的“盡本分”、把員工當人、把消費者真正當成企業(yè)的“供養(yǎng)人”。從國外經驗來看,很多跨國公司都把企業(yè)社會責任作為一種文化戰(zhàn)略和價值追求。例如著名的麥肯錫公司就開發(fā)了“標簽后的故事”,顧客可以通過商品的標簽追溯其產地、原材料等。“在中國企業(yè)還在出售產品和服務之時,國外企業(yè)已經在做品牌和價值。”他說。
許多尋找陳北元當顧問的企業(yè)家總經常希望通過他的專業(yè)知識來鉆法律空子,而陳北元通常都會要求老總以他的模式來構建——既為企業(yè)防范法律風險,又讓企業(yè)承擔社會責任。“社會責任是企業(yè)利益的持久來源,可能會為企業(yè)帶來超乎想象的無形利潤,當老總們知道這一點之后,他們就會主動地奉行,我也希望一些有先見的企業(yè)可以讓我們的團隊為他們培訓。” 陳北元說。
據了解,陳北元是日本經營之圣稻盛和夫的塾生,稻盛的思想深刻地印在他腦海里,他奉行稻盛的“敬天愛人”,也希望把這樣的有術有道的思想傳播給中國的企業(yè)家。
5名消費者提出“退一賠一”請求
最近幾天,廣東律師陳北元都奔波在法院和他的律師事務所之間,因為再過一周,他所代理達芬奇家具的侵權案就要立案了,據了解,目前廣東共5人向達芬奇提起訴訟。據此前上海工商部門的調查報告顯示,達芬奇家具并未發(fā)現原產地造假問題,只涉嫌虛假宣傳,以不實信息欺詐消費者。因此根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這5名消費者在法律范圍內提出“退一賠一”的訴訟請求。
今年7月,作為家具行業(yè)的高端品牌,天價的達芬奇家具被爆造假,引發(fā)了一系列社會反響,加劇了公眾對產品質量的不信任。媒體抖摟“達芬奇”,老板一哭二鬧“設密碼”,工商局調查破譯真相……紛紛擾擾之后,達芬奇事件漸漸從人們的記憶里淡出,然而,誰又來為無辜的消費者申訴?
“截至目前為止,廣東已有5名消費者起訴達芬奇家具,但真正受害的消費者遠遠不止這個數。”北京市盈科(廣州)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合伙人陳北元說。據了解,此案訴訟由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代理,其中廣東部分則由陳北元主要負責。
根據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的統(tǒng)計,當時全國各地來他們律師事務所尋求援助的消費者有100多人,廣東地區(qū)有大概三十幾個,但最終起訴的目前只有5人。在廣東消費者中,索賠最高的是東莞的劉女士,她購買家具共400萬左右,5名起訴人消耗的本金達500多萬,他們要求索賠的金額預計超過1000萬。
當時,達芬奇家具叫嚷“假一賠十”,但目前廣東消費者提出的訴訟請求則是“退一賠一”。陳北元解釋,根據此前上海工商局的調查,真相跟央視曝光的情況有些不一致,工商局調查報告中顯示,達芬奇家具并未發(fā)現原產地造假問題,只涉嫌虛假宣傳,以不實信息欺詐消費者。因此根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在法律范圍內提出“退一賠一”的訴訟請求。
事件回放
2011年7月10日,央視《每周質量報告》播出《達芬奇天價家具“洋品牌”身份被指造假》,據了解達芬奇公司銷售的這些天價家具,并不像它們宣稱的那樣是100%意大利生產的,所用的原料也不是達芬奇公司宣稱的名貴實木白楊荊棘根,而是高分子樹脂材料、大芯板和密度板。經過檢測,消費者購買的達芬奇家具甚至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。達芬奇家具方面隨后通過微博表示,達芬奇在國內銷售的意大利品牌家具,均為在意大利生產并原裝進口至國內。達芬奇家具后來還召開新聞發(fā)布會介紹其在國內的運營以及銷售情況。
專訪陳北元
見證侵權案從“一對一”轉向“大規(guī)模”
陳北元代理的經典案例是中國產品質量侵權訴訟第一案——“齊二藥”案。時至如今,仍有不少廣東患者不能忘卻這樣的噩夢——患有重癥肝炎的他們在注射“齊二藥”的注射液后突發(fā)急性腎衰竭,甚至有患者死亡。而在陳北元代理此案,受害者得到了應有的賠償,死亡患者的賠償金額也從最初20萬元增至最高70萬元。
當時,“齊二藥”一案的庭審焦點是,作為醫(yī)療機構的中山三院是否屬于銷售者并承擔賠償。作為患者一方代理律師的陳北元堅持認為,中山三院在為患者治療用藥過程中,是屬于營利性的,醫(yī)院購進藥品的價格與給患者使用藥品的價格存在明顯的價差,具有經營者的性質,亦屬于銷售者。最終,天河法庭判決,銷售者即使無過錯也要對缺陷產品承責,中山三院需和齊二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“齊二案”拉開了國內大規(guī)模產品質量侵權案的序幕,陳北元也見證了中國侵權案從“一對一”到“大規(guī)模”的過程。他告訴記者,以往侵權案的特點是,侵權關系是“一對一”,雖然事件惡劣但尚未引起公眾的高度關注。而從“齊二藥”時間開始,到三鹿奶粉、達芬奇家具等,這類案件的特征是侵犯的是不特定、多數人的利益;在市場經濟高度發(fā)達的今天,企業(yè)的產品可能跨地區(qū)、跨國界銷售,市場占有率越高,侵權的覆蓋面越高,受侵害的范圍也會越大。
推動建立“懲罰性賠償制度”
侵權案在經濟進程中不斷復雜,主角雖然承受著身心的雙重損害,但即便勝訴,補償卻是杯水車薪,這也影響了消費者的維權。
為此,陳北元認為應該建立“懲罰性賠償制度”。我國目前公共衛(wèi)生危機頻發(fā)的現狀下,僅有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還遠不夠,必須在民事機制中提高違法成本,懲罰性賠償將會非常有效。“什么叫懲罰性賠償?我經常這樣比喻,填補性的制度是一個蘿卜一個坑,只要把坑填平就行,懲罰性賠償制度是除了填平外,還要加倍、加嚴。
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提出來源于美國。陳北元介紹,早在一百多年前,美國已經出現了我們如今的亂象。在暢銷書《屠場》里曾描述美國的情景:“壞了的豬肉被搓上蘇打粉去除酸臭味,毒死的老鼠被一同鏟進香腸攪拌機……”后來,美國“現代消費者運動之父”的納德的出現,推動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。再后來,懲罰性賠償制度如一抹亮劍,讓福特等公司“大出血”,有效地制止了企業(yè)的胡作非為。
“齊二藥”案后,陳北元和其他四名律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,建議修改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49條,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。當時,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法律界還有爭議,直到三鹿奶粉的出現終于獲得法律界認同。2010年7月1日,民事侵權“懲罰性賠償”制度寫進了中國《侵權責任法》,并正式開始實施。
該制度主要針對產品質量侵權案件,假如產品質量引起了人身傷害,同時能夠證明企業(yè)是明知故犯,受害者可以請求加害人懲罰性賠償。
企業(yè)應把消費者當作供養(yǎng)人
近年來,陳北元在工作中發(fā)現,不少大企業(yè)在發(fā)展過程中誤讀了企業(yè)社會責任。
“深挖達芬奇我們發(fā)現,這是企業(yè)誤讀社會責任的最典型案例,一邊是對與企業(yè)利益相關的消費者進行誤導欺詐,另一邊卻大張旗鼓地高調宣傳慈善,將企業(yè)社會責任僅僅理解為慈善和公益,是對企業(yè)社會責任這一命題最為膚淺和表面的認識。”陳北元說。
真正的企業(yè)社會責任,在他看來,就是簡單的“盡本分”、把員工當人、把消費者真正當成企業(yè)的“供養(yǎng)人”。從國外經驗來看,很多跨國公司都把企業(yè)社會責任作為一種文化戰(zhàn)略和價值追求。例如著名的麥肯錫公司就開發(fā)了“標簽后的故事”,顧客可以通過商品的標簽追溯其產地、原材料等。“在中國企業(yè)還在出售產品和服務之時,國外企業(yè)已經在做品牌和價值。”他說。
許多尋找陳北元當顧問的企業(yè)家總經常希望通過他的專業(yè)知識來鉆法律空子,而陳北元通常都會要求老總以他的模式來構建——既為企業(yè)防范法律風險,又讓企業(yè)承擔社會責任。“社會責任是企業(yè)利益的持久來源,可能會為企業(yè)帶來超乎想象的無形利潤,當老總們知道這一點之后,他們就會主動地奉行,我也希望一些有先見的企業(yè)可以讓我們的團隊為他們培訓。” 陳北元說。
據了解,陳北元是日本經營之圣稻盛和夫的塾生,稻盛的思想深刻地印在他腦海里,他奉行稻盛的“敬天愛人”,也希望把這樣的有術有道的思想傳播給中國的企業(yè)家。